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有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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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有哪些權利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有哪些權利

1、有權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2、有權申請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鑑定人和翻譯人員迴避;

3、有權自行辯護和委託辯護人進行辯護;

4、對於司法工作人員侵犯自己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5、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訊問;

6、有權參加法庭審理,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鑑定人發問,或者經審判長許可直接發問;

7、有權辨認物證、書證;有權瞭解未到庭證人的證言、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的內容,並提出意見;

8、有權閲讀法庭審判筆錄並請求補充、改正;

9、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

10、有權參加法庭辯論,並在辯論終結後作最後陳述;

11、有權對地方各級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提出申訴;

12、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二、刑事訴訟案件怎麼立案的

1、公安機構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

公安機構對於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應當迅速進行審查,經過審查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構負責人批准,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移送主管部門。

(2)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並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處理。

(4)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着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構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5)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構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犯罪嫌疑人享有自行辯護的權利,可以使用自己民族語言進行訴訟。公安機構決定對刑事案件進行立案時,需要審查立案的材料,整理相關的證據,確定犯罪嫌疑人並對其進行調查,然後向檢察院提交逮捕申請,經檢察院批准後去逮捕犯罪嫌疑人,並將該案件移送檢察院,由其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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