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告知工會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W
解除合同告知工會
請問解除合同告知工會有必要嗎?
《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這一點與《勞動法》第30條所規定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類似,而且對於用人單位的要求更為具體,具有更強的操作性。 以上是對解除合同告知工會有必要嗎的回答,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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