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複核程序高院能否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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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複核程序高院能否改判
死刑複核程序高院能否改判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高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高院複核死緩案件可以進行改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死緩核准權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四十九條,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的,應當裁定核准;
(二)原判認定的某一具體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存在瑕疵,但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執行並無不當的,可以在糾正後作出核准的判決、裁定;
(三)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過重的,應當改判;
(四)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依法改判;
(五)複核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依照本解釋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審理後依法改判;
(六)原審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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