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複核程序流程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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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死刑案件進行復核時,必須完成兩項任務:一是查明原裁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據以定罪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罪名是否準確,量刑(死刑、死緩)是否適當,程序是否合法;二是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決定並製作相應的司法文書,以核准正確的死刑判決、裁定,糾正不適當或錯誤的死刑判決、裁定。報請複核死刑(含死緩)案件,應當一案一報。有的被告人犯有數罪,只要其中有一罪被判處死刑,以及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只要有一名被告人被判處死刑,就應當報送全案的訴訟案卷和證據。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複核

死刑複核程序流程怎樣

1.複核庭的組成

(1)必須是合議庭。

(2)由3名審判員組成。

2.提審被告人

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必須提審被告人。複核後的處理

(1)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予以核准。

(2)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注意:與二審審理結果不同,複核程序中對於此種情形只能發回重審,而不能改判)。

(3)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改判。

(4)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正確判決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5)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重新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被告人可以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抗訴。

(6)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時,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但不影響對其他被告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執行;發現對其他被告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四十九條

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的,應當裁定核准;
(二)原判認定的某一具體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存在瑕疵,但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執行並無不當的,可以在糾正後作出核准的判決、裁定;
(三)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過重的,應當改判;
(四)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依法改判;
(五)複核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依照本解釋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審理後依法改判;
(六)原審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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