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雙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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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雙重賠償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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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工傷雙重賠償怎麼認定,謝謝

你好,關於交通肇事工傷雙重賠償怎麼認定,首先在上下班途中,因發生非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導致工傷的,在賠償的責任上屬於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與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相競合。
此時,受害人處於一方面,由於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使受害人與行為人之間形成了侵權民事法律關係;另一方面,勞動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主張工傷賠償的同時可否依據《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等民事法律法規來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對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常發生爭議,法律未給予明確規定,各地的做法也大相徑庭,經常出現相同情況不同對待的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覆》的規定,當工傷與交通事故發生競合時,傷者是可以既享受工傷待遇又向肇事司機索賠,即獲得雙重賠償。不過就很多地區而言,未規定工傷與交通事故賠償的先後順序,僅規定醫療費不得重複支付。
對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方責任導致職工遭到事故傷害、並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償的,同時又符合工傷或視同工傷認定情形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其工傷待遇應當區分待遇項目、支付途徑分別處理,原則是:
(1)屬於發生的醫療費、康復費、輔助器具配置更換費等費用項目的,只能按實際發生金額給付,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複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於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屬參保職工的,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
(2)屬於住院伙食補助費、就醫交通住宿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護理費項目,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複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於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
(3)屬於賠償性的待遇項目,只要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對賠償待遇項目沒有作出競合規定的,應依法按規定賠償相應的待遇項目。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在交通事故導致工傷的情況下,工傷職工是可以獲得雙重賠償的,但很多時候規定了其中的醫療費是不得重複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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