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和交通肇事是否可雙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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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覆》的規定,當工傷與交通事故發生競合時,傷者是可以既享受工傷待遇又向肇事司機索賠,即獲得雙重賠償。但很多時候規定了其中的醫療費是不得重複賠償的。

工傷賠償和交通肇事是否可雙賠

在上下班途中,因發生非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導致工傷的,在賠償的責任上屬於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與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相競合。

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的性質看,兩者請求權基礎不同,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也不同。

獲得工傷賠償是基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受《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賠償責任人為工傷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

而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基於受害者與第三人之間存在侵權法律關係,受《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調整,兩者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

因此,工傷人員完全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同時,又依道路事故處理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的侵權損害賠償,鑑此,當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兩者發生競合時,在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兩者實行擇一賠償原則或者是差額互補原則時,工傷職工完全可以獲得雙重賠償,這將有利於使工傷職工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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