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哪些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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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哪些勞動
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哪些勞動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範圍的勞動:
1、《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2、《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温作業;
4、《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5、《高温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温作業;
6、《低温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温作業。
7、《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
8、礦井下及礦山地面採石作業;
9、森林業中的代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10、工作場所中接觸放射性及守林作業;
11、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12、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13、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並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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