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符合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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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符合哪些條件

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必須要滿足相應的條件才行,不然就屬於違法行為。那麼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符合哪些條件才可以呢?請跟隨本站小標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符合哪些條件?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安排職工加班加點,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由於生產經營需要;

2、必須與工會協商;

3、必須與勞動者協商;

4、延長工作時間的長度還必須符合規定,即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二、自願加班能否要求加班工資?

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按照以上標準工時制度計發工資待遇的,是計時工資制度。實行計時工資制度的用人單位,其加班工資的支付有着明確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三、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嗎?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超過標準工作時間工作,稱為加班加點。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首先必須是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其次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也就是説勞動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權拒絕。除此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長度也不是隨意的,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個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但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是由於下列情況,勞動者不得拒絕: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是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

懷孕7個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的女職工任何情況下都可以拒絕加班。

《勞動法》中規定,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必須要滿足上述4個條件,同時還要支付員工一定的加班工資,不然就是違法行為,員工可以通過一些法律途徑來捍衞自己的合法權益。必要時,還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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