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構成侵害專利權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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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侵害專利權的是
侵害專利權的條件

所謂侵害專利權的行為,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是指在專利權有效期內,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可見,侵害專利權的行為應滿足以下條件:


  1、侵害對象是有效專利

專利權作為一種依法取得的獨佔實施權,只在特定時間、特定地域內受法律保護。專利權期限界滿的技術或者雖然期限未到,但專利權人拒交專利費而放棄的專利技術,都不受法律保護。獲得中國專利的技術,被他人拿到外國去實施,也不會構成侵權。


  2、侵害行為的目的是營利

出於個人愛好或研究需要使用有關專利的行為,不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不屬於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專利法做出這種規定的原因在於,不以營利為目的地使用專利,不可能與專利權人形成市場上的競爭,不會對專利權人的經濟利益造成影響。發明創造人申請專利權的着眼點在於專利技術的物質回報,個人使用並不是為了工業目的,無損於專利權人經濟收入,自然無需承擔專利侵權責任。


  3、實施了違反法律的侵害行為

專利法一方面明確規定了權利人的權利內容和範圍,另一方面,又以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了侵害專利行為的樣態、種類。實踐中侵害行為既有直接侵權行為,也有間接侵權行為。

專利權是一種排他性的權利。沒有經過專利權人的許可,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實施專利。但為了維護公眾的利益和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各國專利法都規定了一些不視為侵權行為的例外。

凡是行為人實施了侵害行為,又不屬於侵權例外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是主觀故意,是否給權利人造成了實際損害,一律要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這種責任形式在專利侵權制度中的作用和意義相比於賠償損失等,絕不可同日而語。傳統的侵權責任理論認為侵權責任就是損害賠償,但在權利客體為無形物的知識產權領域中,這種觀念必須改變。被侵權人到司法機關起訴侵權人,決不僅僅要求損害賠償。他們會首先要求司法機關認定自己是權利所有人,要求對方停止侵害活動。世貿組織trips協議的執法部分,對損失補償的具體規定並不多,卻用了大量條款對停止侵權生產、停止侵權銷售等,作了具體的規定。它要求各成員着眼的侵權責任重點也就不言而喻了。

現實中,若不及時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行為的話,則就有可能給被侵權人的利益造成更大的損害。因此法律中才賦予了被侵權人要求停止侵害的權利,當然,不是要求停止侵害就完了,針對自己遭受的損害,此時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作出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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