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構成專利侵權的情形是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W

在下面所説的這三種情況下面,所有的人使用相關的專利都不會構成侵權:

不構成專利侵權的情形是哪些

(一)首次進行銷售:享有專利權的當事人制造、進口或者是者經過了享有專利權的當事人的許可之後製造、進口的相關的專利產品或者按照法律所許可的專利方法將直接獲得的相關專利產品售出之後,使用、許諾他人進行相關的銷售或者銷售這個專利產品的,該當事人不算是侵犯了專利權。這一個專利使用原又又被叫做為“權利用盡原則”,對於任何需要合法的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她都適用。

(二)善意侵權行為:為了可以達到生產經營目的而使用或者銷售沒有經過專利權人許可就被私自制造出來並且進行售出的專利產品,在使用者不知道這是沒有經過這個專利權人的情況下,或者是按照我國法律所規定的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相關的產品,能夠證明這個專利產品的來源是合法的,不需要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這一種情況在法律上面被稱作為“善意侵權”,當然這裏所説的範圍僅僅侷限於“使用”和“銷售”這兩個方面,對於相關產品的製造或者相關的產品進口,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相關的行為人應該知道或者説是有一個義務去知道現在所製造的、進口的專利產品是不是屬於專利產品。

(三)先行實施的情況:對於在相關的專利申請之前已經制造出來了相同的產品、使用與專利相同的方法或者是製作方已經作好了製造、使用與專利產品相同的產品的一個必要準備,並且僅僅只在一個限定的範圍裏面繼續進行製造和使用的,不屬於侵犯專利權。

一般來説,上面所説的這幾種情況,任何人都可以在合乎法律規定的範圍裏面使用相關的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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