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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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構成專利侵權,需要做出相應的認定,要是不滿足規定的構成要件,那此時也不能認定為侵犯專利權。而對於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其實法律方面也有相關的規定。那究竟這方面是如何要求的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哪些行為構成專利侵權

根據現行專利法,專利侵權行為的具體形態可分為:

(一)未經許可實施他人專利行為。

這類專利侵權行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未經權利人許可和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包括以下3種具體形式: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他人發明專利產品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使用他人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製造、銷售或進口他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這類專利侵權行為是指侵害專利權人的標記權。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2001)第八十四條規定,包括以下4種具體形式:

1、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2、 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3、 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4、 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三)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

根據專利法五十九條的規定,這類行為需要承擔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正,可予以處罰。

(四)其他侵權行為

除法律明確規定之外,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還存在兩種侵權行為:

1、 過失假冒

即指行為人本意是冒充專利,隨意杜撰一個專利號,而碰巧與某人獲得的某項專利的專利號相同。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該行為無假冒故意,但其行為結果仍然構成了假冒他人專利。

2、 反向假冒

即指行為人將合法取得的他人專利產品,註上自己的專利號予以出售,這種行為顯然不夠成“假冒他人專利”,但事實上侵害了合法專利權人的標記權,仍是一種侵權行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般民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通常包含4個方面:違法行為、損害結果、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以及行為人主觀有過錯。其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侵犯的對象應當是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有效專利。

首先,鑑於專利權的地域性,有效專利一般應當是指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專利。其次,鑑於專利權的時效性,只有在規定保護期內未因繳費、無效宣告、放棄等原因失效的專利權才是有效專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項專利權由於某些原因被宣告無效,則該專利權將被視為自始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在前已經實施也不夠成專利侵權。

(二)有違法行為存在。

即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有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專利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5種不認為是侵權的行為,是專利侵權責任的例外規定,如果行為人不能舉證以此作為抗辯理由,則應當認定行為人構成專利侵權,並依法承擔責任。

(三)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侵權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而實施該行為;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或過於自信而實施了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但也有例外,例如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就規定,即使行為人主觀無過錯,也構成專利侵權,只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罷了。

(四)應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實施其專利,而實施即是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因此,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也應是判斷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一旦認定專利侵權,那麼侵權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包括對專利權人做出賠償。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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