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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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指定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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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法院地域管轄的相關規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7條的規定,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轄可以分別不同情況按照一 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辦理:
1.    一般地域管轄
即一般情況下的地域管轄制度。按照一般地域管轄原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 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適用一般地域管 轄的情況包括兩種:
(1)    原告未經行政複議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轄;
(2)    原告經過行政複議程序,複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對複議決定不服而提 起訴訟的,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    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是指適用於特殊情況的地域管轄制度。在具體確定某一案件的管轄權 時,特殊地域管轄優越於一般地域管轄。按照《行政訴訟.。希望對你的行政案件法院地域管轄的問題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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