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簽字後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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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簽字後後悔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對兩人的共同財產進行協商所確定的分割規定,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即使在簽字之後還沒有生效,需要在進行完離婚財產公證後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一個文件是不能夠生效的。如果在離婚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上籤了字之後,一方出現後悔的情況,那麼出現以下幾點點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再次重新分割雙方的共同財產:

1、 在離婚的時候,一方故意隱瞞轉移共同財產的;

2、 通過偽造債務來達到侵佔對方財產的行為;

3、 在分割雙方共同財產時,存在漏分的財產;

4、 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且登記離婚後,其中一方不按照協議規定履行協議內容。

對於以上前兩種行為,法院在再次分割雙方財產的時候可以選擇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給該人。如果在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時候不存在欺詐和威脅等前提條件的情況下,法院一般不會受理重新分割財產的上訴,對於提出的訴訟也會駁回。而且對離婚協議有異議的,需要再簽訂離婚協議的一年內進行上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或者撤銷之前的財產分割協議,法律規定之外的時間,法院不會受理財產分割事件的。

雙方在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並且公證後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想改就改,必須在滿足更改的條件下才能後悔上訴。在簽訂時,要對簽訂的協議內容仔細審查,如果有存在爭議的地方應該在還沒有簽訂的情況下就進行協商,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可以上訴至法院進行財產分割。除了對財產的分割,對於雙方的共同債務也要進行分割,在分割的時候一樣要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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