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籤離婚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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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籤離婚協議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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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籤離婚協議可以離婚嗎

要看夫妻是通過哪種方式離婚的。如果是訴訟離婚的話,因為離婚協議並不是其中必備的材料,因此,即使夫妻沒有簽訂離婚協議,在符合了訴訟離婚的標準之後,也是可以離婚的。但要是協議離婚的話,如果雙方沒有簽訂離婚協議,這樣的情況下是不予辦理離婚登記的,自然也就無法解除婚姻關係。

婚姻登記機關不能為自願離婚但未簽署離婚協議書的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也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因此對於未簽署離婚協議書的當事人,即使雙方確屬自願離婚,婚姻登記機關也不能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不僅僅是夫妻兩人身份關係的解除它還涉及到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以及共同債務的償還等問題。離婚僅有雙方的自願是不夠的,還需要雙方對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及債務處理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自願離婚的夫妻雙方應將達成的一致意見落實到文字上,形成書面材料,也就是離婚協議書。當事人在申請離婚登記時應當將離婚協議書提交給婚姻登記員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共同簽署該離婚協議書。如果當事人僅口頭表明自願離婚並已私下達成了協議,婚姻登記機關不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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