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屬於 - 有沒有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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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屬於,有沒有法律規定
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屬於,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和可撤銷合同。如果受損害方未在撤銷權行使期限內請求撤銷的,該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受損害方在撤銷權行使期限內請求撤銷的,該合同自作出撤銷決定之時起無效。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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