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勞動合同的訂立有何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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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性

書面勞動合同的訂立有何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根據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違約條款及賠償條款包括服務期以及保密事項等約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於一些掌握企業重大機密的員工,可以約定保密事項或競業禁止條款,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期限不超過兩年。以上這些條款的事先約定,可以極大的保護企業的正當權益,反之則可能給企業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勞動部《關於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部《關於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五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因此,企業完全可以依照以上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設立相關違約條款充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免責條款(誠信條款)

由於企業不是公安機關,對於員工入職之前的歷史無法全部掌握,如果遇上某些應徵者刻意隱瞞事實,有可能被欺騙,導致在將來因競業禁止等原因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預先在勞動合同上添加免責條款,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企業免受傷害。(以下範例供參考:乙方(勞動者)向甲方(用人單位)保證,乙方在進入甲方單位工作之前,與社會上任何單位和個人沒有任何的勞動關係,無任何的民事與刑事糾紛,無其他違法行為。如有隱瞞,一經查實,甲方有權據此終止本合同,且造成的一切法律後果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試用期的約定試用期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不得約定試用期的情形:合同期限3個月以下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試用期的次數:一個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不能只約定試用期的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等5險一金是法定義務。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

綜上所述,簽訂勞動合同,必須要是在協商一致,自願平等的基礎上去簽訂,並且要在勞動合同中註明雙方應當承擔的責任,與義務勞動者的薪資,福利,報酬,待遇等情況。以及如果違反了合約,雙方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如果違反了勞動合同,雙方應該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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