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法院如何處理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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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法院如何處理房產
如何處理離婚房產

(一)房產作為共同財產,對所有權無爭議的處理情況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做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格進行分割。


(二)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頭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比如一方購買房屋時花費50萬,經過雙方出資裝修後,房屋升值30萬,總價值80萬,那麼升值的30萬則應該平均分割;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根據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五)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一般會根據實際情況如哪一方負責撫養子女等因素判決由哪一方當事人使用。待當事人就該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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