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直接走人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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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直接走人後果
試用期直接走人後果
沒簽合同試用期直接走人後果如下:

1、試用期沒簽合同,但確實存在勞動關係,自動離職如果給公司帶來損失的,則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損失的,則不用,但員工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試用期是針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的一種考核期限,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無需附加任何條件的,用人單位不能以合同中約定為由,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民法典(2012修訂)》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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