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籤書面勞動合同的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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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籤書面勞動合同的後果是什麼
不籤書面勞動合同的後果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將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作為所有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律義務,規定在建立勞動關係時就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不能夠建立勞動關係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可以給予1個月的寬限期。如果1年以後仍然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就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實際上就是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儘量多訂立長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保護勞動者權益,維護勞動關係的穩定。需要説明的是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接受了勞動者提供的勞動,雙方之間仍然形成了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風險提示:法律為什麼規定必須要和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其原因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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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法律形式。實踐中,有些有人單位出於規避勞動法或是為了節約成本的目的,不願意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致使發生勞動爭議後,雙方權利義務無從依據,甚至造成勞動者因為無法證明勞動關係存在而不能獲得法律救濟,使勞動者權益受損,而書面勞動合同有利於證明雙方勞動法律關係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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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定權利義務的依據。用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便於雙主根據勞動合同載明的內容,行使各自的權利和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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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勞動合同是勞動行政部門行使勞動監察權的法律依據。由於實踐中用人單位以不籤書面勞動合同的方法規避勞動法,法律如果不將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作為用人單位應盡的法律義務,勞動行政部門在行使勞動監察權時就沒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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