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於懷孕婦女保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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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關於懷孕婦女保胎
《勞動合同法》關於孕婦賠償標準的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女員工在孕期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將員工進行勸退或者辭職,即使是三期的期間合同已經自動到期,也必須要在三期結束之後商討相關的問題。如果執意要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要按照國家的勞動法對員工進行相應的補償,如果對於補償金不滿意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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