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曠工去了怎麼跟領導説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3W 我要辭職,怎麼跟領導説告別的話 勞動者與公司領導模擬對話場景: 領導:為什麼辭職——個人原因,想換個工作環境 領導:這個公司不適合你麼——非常合適 (以下省略領導二字) 那就是我們有做的不到的地方了——不,公司的制度很完善管理體系也很健全 那你找到合適的工作了嗎——嗯(不管有沒有) 那裏的工作怎麼樣——無從比較,只能説很適合我 你對公司有什麼合理化建議嗎——沒有(就算你怨言再大也不能説)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説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勞動關係 曠工 勞動糾紛 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