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前需要經濟補償金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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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以前需要經濟補償金麼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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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2008年以前需要經濟補償金麼

計算經濟補償金最基本的公式為:經濟補償金=基數×年限。我們就2008年以前經濟補償金的規定作答是,影響經濟補償金的因素有二:基數和年限,而經濟補償金亦是據此進行分段的。
  一、經濟補償金的基數
  由於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下簡稱“以前規定”)並未對經濟補償金的基數進行封頂限制,而《勞動合同法》則對基數進行封頂,即如果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簡而言之為“3倍+12月封頂”。因此,在不同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的基數有所不同:
1、如果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不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
2、如果勞動者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三倍封頂的情形,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確定基數,同時實施封頂計算經濟補償的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規定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基數。
  二、經濟補償金的年限
  “以前規定”和《勞動合同法》都對經濟補償金的年限進行封頂,“以前規定”對法定情形進行12個月的年限封頂,而《勞動合同法》只有在“基數”符合封頂條件時才對“年限”進行12月封頂,所以只需看基數封頂情況即可。具體的講,如果《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也不屬於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經濟補償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但如果《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屬於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時,《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經濟補償年限要按照以前的規定計算;2008年1月1日後的工作年限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併入計算。 以上是2008年以前需要經濟補償金麼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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