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前後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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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前後經濟補償金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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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經濟補償金08年前後有什麼區別

在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每工作滿一年給相對於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算。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為每工作滿一年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1年按一年算,不滿半年的按半個月工資計算。對於工資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三倍的,以三倍的數額為準且最多支付12個月的經濟補償。以上是對支付經濟補償金08年前後有什麼區別問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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