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實質化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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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實質化事實認定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事實婚姻的實質要件

結婚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即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
實質要件:
①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②必須達到法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
③必須一夫一妻制。
形式條件:結婚行為是形式條件,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其婚姻方可有效。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根據《婚姻法》第5條、第6條的規定:
結婚的法定條件是:
(一)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一方對另一方的強迫或任何第三人干涉;
(二)雙方達到法定婚齡:男滿22週歲,女滿20週歲。
(三)雙方均無配偶,以符合一夫一妻制。
同時在第7條規定禁止結婚的條件: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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