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處罰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W
職務發明處罰
哪些發明屬於職務發明

下列發明屬於職務發明:

1、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

2、履行單位在本職工作之外分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

3、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但國家對植物新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4、主要利用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但約定返還資金或者支付使用費,或者僅在完成後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驗證或者測試的除外。

對於職務發明,單位享有申請知識產權、作為技術祕密保護或者公開的權利,發明人享有署名權以及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對於非職務發明,發明人享有署名權和申請知識產權或者作為技術祕密保護或者公開的權利。

當然我們國家對於職務方面的發明創造它的一個保護的力度是非常嚴格的,主要還是因為它涉及到一個公司內部的生產經營方面的問題,所以也規定了,勞動者在辭職之後,需要隔一段時間之後才能夠申請自己的發明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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