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第一發明人是屬於職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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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發明第一發明人是屬於職員嗎?

職務發明第一發明人是屬於職員嗎?

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發明人是單位的職員,專利法第六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職務發明人、設計人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1、職務專利的發明人、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該專利的發明人、設計人;

2、職務發明人、設計人可獲得必要的獎金和報酬;

3、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還可以依據《發明獎勵條例》的規定,申報科研成果獎,作為技術職稱晉升或者破格晉升的依據,還可以作為職務晉升的依據。根據我國《專利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屬於單位的,發明人和設計人有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

發明人和設計人可以通過和單位簽訂合同的方式約定獎勵和報酬事項,單位也可以在其規章中規定獎勵和報酬的獲得情況;如果合同和單位規章中都沒有規定的,單位應該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給予發明人和設計人獎勵和報酬。

三、職務發明的類型有哪些?

1、一類是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下列三種情況:

(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有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2、另一類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

綜合上面所説的,職務發明就是屬於利用公司的資源而所創造的作品,一般對於第一發明的人就是屬於勞動者,但對於具體的歸屬也需要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進行協商,所以,不同的情況就會作不同的處理,最主要的就是要簽訂好合同,這要才不會引起勞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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