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的認定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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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的認定的依據是什麼?

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的認定的依據是什麼?

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的認定的依據主要是職員的發生是否與職務有關,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二、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的區別在哪?

1、如何理解“執行本單位的任務”

“本單位”包括各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各類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也包括臨時工作單位。“本單位任務”包括本職工作;履行本職工作以外的單位交付的任務;退休或者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或者調離原單位後一年內作出的與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2、如何理解“物質技術條件”

這裏講的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利用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以及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

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的區別在哪?

權利歸屬制度是職務發明制度的核心內容,其本質就是界定發明人與所在單位之間就職務發明的利益分配關係。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發明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因此在完成發明創造的過程中,只負責組織、管理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另外,發明人或設計人應當是自然人,不得填寫為單位或者集體。

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最大的區別,就是單位能否免費的使用該發明,需要注意的是,在一項發明已經出現的時候,需要先向國家的制定機構,提出申請專利的請求,在該請求被受理後的一段時間內,其他主體使用該專利,是需要付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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