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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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收取費用
請問下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收取費用怎麼辦呢
對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收取費用的具體情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受者收取財物。 就本案而言,趙某2016年6月27日入職與某文化傳播中心簽訂《影視劇演職人員聘用合同》時,某文化傳播中心以簽約金的名義取了趙某8000元保證金,並收取了1500元食宿費,這些屬於某文化傳播中心違法收取費用。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受者收取任何財物,因此,某文化傳播中心應向趙某返還已收取的8000元保證金及1500元食宿費。此外,趙某2017年6月27日至7月5日期間在文化傳播中心,在這期間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文化傳播中心應向其支付與工作日期相應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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