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離崗位降低待遇是企業逼迫式辭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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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離崗位降低待遇是企業逼迫式辭職嗎
調離崗位工資降低
司無故降職降薪,一則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變更勞動合同需要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的規定,也違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的規定。 第一,此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被迫解除勞動關係,現因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你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正式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要求用人單位依據勞動部頒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單位不予支付,在給單位發書面通知後,可以不用去上班,立即申請勞動仲裁。注意,在司法實踐中,務必要注意及時、儘快提請勞動關係仲裁,如果在仲裁立案之前,公司消除了降職降薪的違反情形,可能得不到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如果自行離職的,沒有經濟補償,所以千萬就別自己辭職了。另外,需要準備相關的證據,比如是和單位有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薪酬制度、工資收入等,這對將來的仲裁和訴訟勝訴,非常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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