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審判延期審理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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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審判延期審理時限
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法庭延期審理

(一)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


(二)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需要補充偵查進行查證的;


(三)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補充、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


(四)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提出意見的;


(五)需要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六)公訴人出示、宣讀開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以外的證據,或者補充、變更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


(七)被告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公訴人不掌握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


(八)公訴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需要調查核實的。


需要明確的是,開庭審理是屬於司法判決程序中的重要環節,如果在開庭後無故缺席的,則屬於放棄辯護的權利,對後期的司法判決結果是極為不利的, 具體情況下還應當由司法機關對於不能到庭參加庭審的原因進行認定後,作出合法的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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