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終結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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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終結司法解釋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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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給我解答一下執行終結司法解釋是怎樣的啊?

民事執行的核心是財產執行,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是強制執行程序的重要環節,是人民法院採取控制、變價等執行措施的基礎,是順利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總結財產調查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出台了《財產調查規定》,力求構建系統、完善的執行財產調查制度。

(一)明確網絡查詢的合法地位

《財產調查規定》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進行調查”,因此,人民法院有義務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以解決對常見財產形式的調查問題。

因在司法解釋層面,對網絡查詢尚缺少一般性規範,網絡查詢的效力多有爭議。為此,《財產調查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法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進行調查與現場調查具有同等效力”,肯定網絡查詢在人民法院調查措施中的關鍵地位。為網絡查詢的實施提供法律依據,從而保障網絡查詢制度的落實。除發揮法院的職權外,《財產調查規定》第三條至第十一條等規定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加強了被執行人的義務,同時在面對被執行人抗拒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故隱匿、轉移財產等逃避債務的情形,也為申請執行人,維護自身合法權利,提供救濟措施,如設立審查調查制度、懸賞公告制度。

(二)設立審計調查制度

為進一步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財產調查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可以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委託審計機構對該被執行人進行審計”,確立了審計調查制度,引入中立第三方進行財產審計調查。通過委託專業機構對被執行人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能夠了解被執行人財產的真實狀況,有助於追查被執行人財產去向、發現出資瑕疵,為人民法院進一步採取執行措施或變更、追加被執行人創造條件。

同時,為保證審計制度的落實,《財產調查規定》賦予法院可以採取強制措施,《財產調查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被執行人隱匿審計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搜查”,第十九條規定對阻撓、妨礙審計調查的“法院可對被執行人或主要負責人予以罰款、拘留”嚴格被執行人妨礙審計調查的法律責任,以確保審計活動順利進行。

(三)關於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規定

為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相關法律義務,《財產調查規定》發揮威懾作用加大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被執行人的懲罰力度。《財產調查規定》第十條規定“被執行人拒絕報告、虛假報告財產情況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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