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校打架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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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校打架怎樣處理

學校的侵權責任是在校學生人身侵權事故爭論的焦點。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係是教育管理關係,而非監護關係。要解決學校侵權責任問題,我們必須將落腳點落到歸責原則上來,針對不同類型的校園侵權事故應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校園侵權的歸責原則有兩種,一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指的是無行為能力人受到侵權,二是過錯責任原則,指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收到侵權的情況。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在校學生打架如何處理



    未成年人在學校打架的,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它有沒盡到監護管理的職責。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的是,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10 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應當承擔責任,除非學校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即學校方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沒有盡到監管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即未成年人一方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學校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小孩在學校打架受傷誰的責任?《侵權責任法》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未成年人在學校打架的,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它有沒盡到監護管理的職責。


    綜上所述,關於在校學生打架如何處理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學生打架之後如果有其他的同學看到了一定要先告訴老師,老師根據具體的情況看要怎麼解決,一般學生打架是學校內部處理的,但是要看具體的情況還有所造成的後果,如果發生了損害後果該賠償的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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