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公證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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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公證認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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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認證需要什麼

1、委託辦理子女護照及其公證書,需提交子女出生證明或親屬關係公證書、委託人的結婚證或結婚公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2、委託辦理兒童寄養,還需提交被寄養兒童出生證明、護照和父母結婚證原件及其複印件。
3、委託辦理離婚,還需提交委託人的結婚證或結婚公證書原件及其複印件。
4、填寫《公證認證申請表》1份。
5、委託人有效護照原件及其複印件[資料頁、延期及加註頁(無內容則不需複印)]。
6、委託人在該國的長期居留證原件及其複印件。
7、委託人打印或用黑色墨水筆填寫的《委託書》(分一個委託人、二個委託人兩種表格)或《寄養委託書》。
進行公證認證委託注意事項:
1、簽名須在使館官員面前完成。
2、委託書不得有任何塗改。
3、委託書落款應為辦理當日日期。
4、委託辦理兒童寄養、子女護照等有兩個以上權力共有人需一同辦理委託書。
5、與個人人身權益有密切關係的法律行為如收養、遺囑不能委託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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