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 - 要怎麼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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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要怎麼離婚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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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怎麼離婚

你可以參考下面內容,得到感情不和怎麼離婚的答案。

如果有證據證明你們之間感情確有破裂,法院可以判決,否則第一次不太可能判決離婚。

可以提起訴訟,一次離不了,可在六個月後再次起訴,一般應判離了.

關鍵是你們的關係怎麼樣,如果真是到了感情破裂的程度,就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一次你如果沒有感情破裂的證據,一般而言,在第一次起訴結果生效半年後再起訴一次,就説明你們的感情已經破裂,判決離婚的可能性是比較大的。

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判定離或者不離。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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