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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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的原因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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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的原因應該怎麼寫

根據兩個人離婚的真正原因來寫就行了。準備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在書寫離婚協議的時候經常會不知道該如何在協議裏表述二人的離婚原因。對於協議中離婚原因的表述,建議大家只要籠統描述一下就好。這是因為:

首先,辦理協議離婚登記的民政機關不會對雙方的離婚原因做詳盡審查或調查。民政機關只會對雙方離婚的意見是否出於真實意思表示進行審查,即只要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明確向辦理離婚登記的民政機關表示自己願意離婚即可。

其次,很多當事人離婚是由於一方有第三者。出於對自己名譽的保護往往不願向包括離婚登記機關在內的第三人承認。因此如果另一方強行要求在離婚協議書中寫明是由於有第三者而離婚的話往往會招致對方的反感並很有可能拒絕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而無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這種結果的出現顯然沒有必要,畢竟協議離婚是一種較為快捷的離婚方式。

由於上述原因,建議大家在離婚協議格式的問題上簡單概括一下就好。比如“性格不合、感情不合”等。順利達成離婚願望才是最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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