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條撤銷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2W
仲裁法條撤銷
申請撤銷仲裁法條
這些就是申請撤銷仲裁法條的有關規定

由於仲裁採取的是一裁終局制,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但仲裁也難免會有不公正、不合法的裁決,這個時候能採取的救濟方式就是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1.仲裁裁決撤銷申請的受理法院

《仲裁法》第58條規定,符合法定條件的,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2.應當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7)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另外,可申請撤銷涉外仲裁的情形是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分別是:(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2)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4)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時效問題

《仲裁法》第59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第60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4.處理結果

對撤銷仲裁的申請,人民法院有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1)駁回申請。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為裁決不符合法定撤銷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駁回申請的裁定;

(2)撤銷裁決。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為裁決符合法定撤銷情形之一的,可作出撤銷裁決的裁定;

(3)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5.特別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能否部分撤銷問題的批覆》中答覆: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如果裁決事項超出當事人仲裁協議約定的範圍,或者不屬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並且上述事項與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其他事項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於當事人的申請,在查清事實後裁定撤銷該超裁部分。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對人民法院撤銷我國涉外仲裁裁決建立報告制度,要求:凡一方當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我國涉外仲裁裁決,如果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涉外仲裁裁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重新仲裁之前,須報請本轄區所屬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高級人民法院同意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應將其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覆後,方可裁定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