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哪些房屋不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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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哪些房屋不能分割
離婚時哪些房屋不能分割
1、分割房產可以在任何時間段內進行,法律上也沒有時效限制。
2、當時離婚時未涉及房產分割的,現在可以重新協議,“原則上不能重新分割”是錯誤的,法律上根本沒規定這個所謂的原則。
3、重新分割房產不需要起訴,只有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有起訴的必要
(1)雙方協商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的,簽訂協議,然後根據該協議到不動產所在地的房產局辦理房產過户手續,如果不需要辦理房產變更手續的,保留好相關協議就可以了。
(2)若雙方協商不了的,須到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哪套房產無法協商的就到該套房產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如果是多套房產都協商不了的,選取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中對你們最為方便的法院進行起訴。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 。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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