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哪些農村房屋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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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哪些農村房屋可以分割

農村房屋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在農村,房屋是離婚時分割財產的重點。由於農村房屋與城市商品房在性質上、分割方式上存在很大的差別,很多人都不清楚離婚時哪些農村房屋可以分割。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您解答吧。

一、離婚時哪些農村房屋可以分割

離婚訴訟中,房屋只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才能在訴訟進行中由離婚當事人直接分割。而農村宅基地房屋有其特殊性,首先要確認宅基地房屋的是屬於家庭共有還是夫妻共有。如果是家庭共有財產,則應先進行分家析產,確定出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份額。

農村房屋的取得有多種方式,對於自建與集體分配取得的農村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割。對屬於購買、受贈、繼承取得的農村房屋,在離婚分割時,應注意房屋的產權是否轉移。

(一)購買所得

房屋買賣屬於不動產的買賣,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必須採用特定方式。我國在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方式上採取的是登記主義,即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除依當事人合意之外,還必須到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方可發生法律效力。雖然我國農村房屋還未完全建立房屋產權登記制度,但其所有權轉移依然不應違揹我國關於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登記制度。若購買的農村房屋未依照相關規定進行登記,則房屋的所有權未發生轉移。在離婚訴訟時,婚姻當事人不能要求分割該房屋。只能待房屋產權轉移之後再行分割或是依據房屋買賣合同來主張分割購房的債權。

(二)受贈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5條有關“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贈與的合同。”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依據該法第187條有關“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就當辦理有關手續”的規定,農村房屋的贈與也應辦理宅基地審批過户手續。所以,離婚當事人如果受贈的農村房屋,雖然已被當事人實際佔有使用,但尚未辦理有關過户手續的,當事人仍然不具有房屋的所有權,在離婚時,雙方當事人仍然不能分割該房屋。

(三)繼承所得

婚姻當事人請求分割繼承所得的農村房屋,其前提是,已經事實上依據繼承權實際佔有了所繼承到的遺產房屋,如果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生前在一起居住,宅基地是共用的,那麼,即使是未辦理宅基地過户手續,也不影響離婚時分割。否則,須辦理了有關宅基地過户手續,離婚時才能做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如果,繼承已經開始,但遺產尚未分割,那麼,離婚時,就不能對該房產進行分割。因為這同時涉及到家庭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

二、離婚時農村房屋怎樣分割

1、對夫妻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結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這樣的房屋由於系一方婚前所得,屬於婚前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若,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債務是夫妻結婚後用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由於房屋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後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但因建房所欠的債務用了婚後共同財產償還,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應補償房價的一半給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債務是婚後償還的,那麼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夫妻雙方結婚登記之後,一方家庭為子女結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這樣的房屋視為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時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雙方平分該房屋。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所有,離婚分割時,一般是對等分割。

3、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後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男女雙方結婚後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的,這樣的房產屬於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共同房產,不能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予以分割。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家庭建造或購買並供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居住使用的,應當認定其中有夫妻財產的相應份額,對屬於夫妻財產的部分可以進行分割,通常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讓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適應的金錢補償。

在我國現階段,農村的經濟水平還比較落後,房屋是夫妻的主要財產。夫妻離婚時,農村房屋的分割不僅僅是夫妻雙方對財產的處分權問題,還可能涉及到國家對農村房屋、宅基地的法律限制。至於夫妻離婚時哪些農村房屋可以分割,上文中已經做出了講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鄭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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