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先交付後辦過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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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先交付後辦過户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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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房屋的認定

所謂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建成的房屋轉移給買房户佔有,其外在表現主要是將房屋的鑰匙交付給買房户。但房屋的交付使用並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如果當事人僅約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時間,而未明確約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只要在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移轉給買房户佔用,即“交鑰匙”,就應認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故原則上,交房僅僅意味着對房屋的移轉佔有。由於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以產權過户登記為要件,與動產所有權的移轉以標的物交付行為的完成即意味着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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