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病事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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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病事假管理辦法

勞動者依法享有哪些權利福利,勞動者傷殘情況是否符合工傷認定標準,受工傷勞動者依法應享有哪些工傷賠償內容等勞動工傷問題都在勞動工傷法規中能找到相應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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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於病假、事假的規定

(一)、勞動法假期規定:病假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全額發給。

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全額發給。

3、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80%計發。

4、上述人員病假期間,津貼的發放,根據杭人[1996]389號“津貼分配實施意見”和本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5、勞動法假期規定中關於病假的待遇問題:

(1)、職工當月病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病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2)、職工當月病假半個月以上的(含半個月)市定崗位補貼停發。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二)、勞動法假期規定:事假

1、勞動法假期規定中關於申請事假的條件及程序

鑑於實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時制,工作人員一般不應再請事假。需要處理私事的,應安排到假期中進行,事假應先用年休假(或探親假)衝抵。若當年享受年休假後再請事假,其假期天數累計超過20天,則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確有特殊原因必須另請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

2、勞動法假期規定中關於事假的工資待遇問題

(1)、當年事假累計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發本人日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加省職崗津貼的50% [日扣發基數=(月崗位工資、薪級工資 省崗省補)÷21天,下同];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以上的,從第31天起停發本人工資。事假期間如遇國家規定的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不予扣發。

(2)、職工當月請事假在半個月以上(含半個月)的,市定崗位補貼停止發放。

(3)、職工當月事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事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生死不由人,對於親屬過世,單位是不得扣除其薪資的,若是工資被無故扣除的,並且職員在與單位簽署了勞動合同的,可以帶上該合同,到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提出希望得到救濟的請求。沒有籤合同,就只能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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