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分子的行為表現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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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分子的行為表現為什麼
首要分子的行為表現為什麼
首要分子的行為表現既可以表現為實施其中一種行為,也可能是實施其中幾種行為;既可能表現為一種幕後的組織行為,也可能表現為現場的組織行為、指揮行為。
當首要分子實行的是現場的組織行為時,首要分子的行為可能表現為組織行為與實行行為的競合,此時首要分子的行為性質並非是一種純粹的組織、策劃、指揮作用。
首要分子,是指在集團犯罪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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