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案件備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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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案件備案制度
行政處罰案件備案制度的法定內容是什麼
為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規範行政執法行為,防止和糾正行政執法過錯,提高執法準確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關於進一步規範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和委託執法行為備案工作的通知》(浙府法發〔2009〕19號)等的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行政處罰備案範圍:   1.對公民處以五千元以上、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五萬元以上罰款或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達到上述金額的;   2.吊銷執照、許可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的。   二.重大行政處罰備案期限:   各執法單位應在重大行政處罰案件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5日內報法制處申請備案,法制處應在每月5日前,將上一個月作出的應備案的行政處罰決定報送備案機關備案。   三.重大行政處罰備案材料:   1.各執法單位向局法制處報送備案材料,應提供:   (1)重大具體行政行為的書面決定;   (2)調查終結報告;   (3)經聽證程序決定的重大具體行政行為的備案,應當一併報送聽證筆錄複印件。   2.市局向備案機關報送備案材料,除上述材料外,還應包括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報告。   四.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   法制處收到執法單位報送的備案材料後,應當予以登記,並進行審查。經審查發現報送備案的材料不齊的,應通知報送單位及時補證。市局報送備案的行政處罰決定,被備案機關發出《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通知限期糾正的,應及時將情況反饋給原執法單位,要求糾正。執法單位應將糾正情況及時反饋給法制處,法制處應將糾正情況按備案機關的要求書面報告給原備案機關。   五.本制度由法制處負責解釋。   六.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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