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案件結案所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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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案件結案所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處罰案件結案所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以下情況,可以結案處理:

(1)執行完畢的。

(2)終結執行的。符合終止執行條件終止執行的;

(3)當事人未自動履行且經行政部門督促當事人扔拒不履行,但行政部門部門已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涉及需要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紀律處分的,結案前應當已經依法移送。執法實踐中,對於立案以後、處罰決定作出之前,違法行為得到糾正且違法狀態消除,違法後果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可以結案;立案以後,因責任主體滅失致使行政處罰無法實施的以及案件移送管轄的,也可以結案。

二、行政處罰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託符合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般來説只要公民能夠根據處罰上要求作出特定的行為就可以讓行政機關結束對這個案件的處理,但是也存在處罰錯誤的情況就需要有關部門在認清事實之及時告知公民無效的決定並結束處罰的程序。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關於行政處罰案件也是有一定的結案的條件和結案的標準的,比如説行政處罰的案件已經執行完畢的,或者是終結執行的,這種情況之下都會導致案件已經結束做案件結案處理。這在我們國家行政等相關的法律當中,也是有確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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