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新期是不是和傷殘津貼不能同時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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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新期是不是和傷殘津貼不能同時享受
停工留新期是不是和傷殘津貼不能同時享受
一、停工留薪期工資1.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一般來説,像你這樣發生工傷前工作未滿1個月的,應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如果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一般會以同崗位的工資為標準。
3.但在實際中,很多單位是按照底薪,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等發放,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工傷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追問或直接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二、醫療期怎麼計算關於醫療期間具體規定,勞動部1995年發佈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勞部發1994479號作了明確的規定。根據該規定,醫療期限的計算與職工參加工作年限以及與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兩個因素有關,確定醫療期限應同時參照這兩個因素。
1、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應享受6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2006年4月1日起第一次病休,那麼,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4月1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6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它依此類推。
2、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3、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醫療期限是判斷用人單位能否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由於我國醫療期限規定得較為複雜,很多人並不清楚醫療期限的長短以及如何計算,所以現實中有不少企業在職工患病時,不考慮職工醫療期限就任意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經常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三、工傷保險的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資該工資按正常工作時的工資為標準由單位發放。根據受傷情況,不同部位的傷享受不一樣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生活護理費該費用需首先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並確認等級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支付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支付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支付。
3、工傷醫療費由社保中心核准後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4、住院伙食補助費按住院天數計算,每天30元。
5、殘疾器具輔助費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6、不在當地就醫的食宿、交通費在離開城市就醫前,需先經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後,才可報銷該費用。其中住宿費的上限為每人每天150元,伙食費的標準為每人每天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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