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津貼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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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津貼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嗎
單位扣除個人公積金後傷殘津貼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合法嗎
一、根據您提供的信息,依據法律規定大致可能可以爭取的權益有:要求足額發放傷殘津貼。二、具體法律依據如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此,單位發放的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您可以要求企業幫您補齊。三、為使您的上述權益得到有利保障,注意收集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證據,如:1、勞動合同、工資卡、工資存摺、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2、傷殘津貼發放記錄、金額、銀漢卡等3、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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