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生產經營罪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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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生產經營罪自訴
破壞生產經營罪自訴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破壞生產經營活動罪侵犯的客體的正常社會秩序動,所以應該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破壞生產經營罪;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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