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伐林木罪是怎麼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W
盜伐林木罪是怎麼規定的
盜伐林木罪是怎麼規定的
一、單位盜伐林木怎麼處罰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盜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伐國家、集體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盜伐他人自留山上成片林木,數量較大,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森林資源保護制度;

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森林法規,盜伐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

根據司法解釋,所謂數量較大是指:

盜伐林木立木蓄積積2-5立方米或者幼樹100200株。

1、這裏所説的林區是指森林資源和生產木材比較多的地區;

2、這裏所説的材積是指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生材率所得之立木材積;

3、這裏所説的幼樹是指生長在幼齡階段的樹木,樹木胸徑在5釐米以下的視為幼樹。

對於1年之內連續盜伐的數量,未經處理的,應當累計計算。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主觀方面是故意,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盜伐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

二、認定盜伐林木罪注意事項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區分盜伐林木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將國家、集體、他人所有並已經伐倒的樹木祕密據為已有,以及人偷砍他人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量較大的,應定盜竊罪。

2、區分盜伐林木罪與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罪的界限。

主要區別在於對象不同。

前罪對象是普通林木,後罪的對象是珍貴樹木。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