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原告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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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原告回答
離婚訴訟原告如何舉證
1、證明夫妻關係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範圍的證據。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股票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並出具清單,清單中應註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3、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4、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5、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 如果舉不出證據或證據不足等,應承擔不利判決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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