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有關合同轉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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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法有關合同轉讓的規定
《合同法》有關合同生效的規定

1、成立即生效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2、附條件生效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3、附期限生效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4、批准、登記生效


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法解釋(一)第九條第一款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理解與適用:有關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規則,《民法總則》與《合同法》沒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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