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勞動合同可否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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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勞動合同可否約定試用期
所有勞動合同都需要約定試用期嗎

並非所有的勞動合同均可約定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下三類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1)、短期勞動合同,即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


(2)、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試用期的約定不是必須的,《勞動合同法》中只是説了,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約定試用期,用另一種説法來表示,就是如果雙方能夠協商一致,不約定勞動合同試用期也是可以的。當然,在一些法定情況下,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若是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外,即使在約定試用期的時候,也要注意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做出約定,否則因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就會導致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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